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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俊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86号

湘建执罚决字〔2024〕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付小俊

身份证号码:430304XXXXXXXX0372

住址:湖南省绥宁县李熙桥镇白玉村11组65号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23日,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恒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湖南华骏供应链公司生产及仓储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专业分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证明湖南恒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湖南华骏供应链公司生产及仓储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湖南华骏供应链公司生产及仓储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关于长沙经开区“4·23”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报告,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6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1〕0003711)6个月。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xzzfzl/shgs/xzcf/202408/t20240807_33423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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