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容管理社会化劝导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容管理社会化劝导员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宣城管〔2021〕129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部门,市容管理社会化项目服务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社会化劝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现将《宣城市市容管理社会化劝导员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市容管理社会化劝导员
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市市容管理社会化劝导人员队伍管理,规范劝导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劝导员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管理社会化劝导员(以下简称劝导员),是指由市容管理社会化项目中标公司按照标书的规定招聘的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管理和劝导服务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劝导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在日常行为规范、队容风纪、着装规定、执勤出勤等方面纳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劝导员依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市容管理和劝导服务,受法律保护,在履行指派公务时所产生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处理。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劝导人员的招聘应严格数量、注重质量。依据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容管理社会化项目中标公司签订的合同标准,确定劝导员人数总量和人员质量。市城管执法局对劝导员的招聘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劝导员主要承担市容管理辅助性事务,在城管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坚守岗位,文明执勤,规范管理,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负责片区、路段实行动态巡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现象进行文明劝导、制止,督促整改;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与片区城管执法人员联系,协助做好现场执法处置工作,共同维护辖区市容管理秩序。
(三)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完成辖区城管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劝导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三)定期参加岗位学习培训;
(四)享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指定的执法装备、设备使用权。
第七条 劝导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学习重要理论、城市管理与执法等业务知识;
(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四)严格执行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文明执法用语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劝导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得单独从事涉法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市容管理社会化项目中标公司是劝导员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劝导员的合同签订、服装采购、工资核发、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向劝导员传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方式方法和技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制定市容管理社会化服务项目考评细则,组织人员开展市容管理社会化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劝导员工作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容端正、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1.着装整齐。统一着制式服装,穿着深色皮鞋。着制服时应保持衣着干净、整洁。不同季节、不同制式的制服不得混穿。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衣扣。室外工作时必须戴制式帽,并保持端正。着制式春秋服时,应内着制式长袖衬衣,系制式领带,不得内着高领内衣,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制式夏服时,制式衬衣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制式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着制式冬服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
2.标志齐全。规范佩戴隶属公司统一配发的领花、臂章、胸牌、工号等标志,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其它徽章。
3.仪容端庄。头发要整洁。男劝导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劝导员不得披过肩发。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品,不得染指甲、浓妆艳抹。
4.举止文明。劝导员应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坐姿端正、立姿笔挺。着制服或工作期间,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二条 劝导员的服饰、标识、工号,按要求由市容管理社会化中标公司统一配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监督,未经同意,不得购置城管服饰、标识、工号。
第十三条 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管理社会化中标公司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打骂管理对象,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当事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收受礼品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管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解除劳动合同的劝导员名册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宣城市区城市管理其他社会化项目服务人员可参照管理。此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科、城管监督科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www.xuancheng.gov.cn/OpennessContent/show/25711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