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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建局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县(区、市)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2024〕3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检查组,于5-6月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个县(市、区)抽取1-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共抽查预拌混凝土企业13家,延伸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3个,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10份。其中,预拌混凝土企业主要对资质人员履职情况、原材料质量管理、混凝土出厂管理、配合比设计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以及绿色搅拌站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抽检预拌混凝土用砂13组,混凝土试块16组,发现问题66条,予以动态记340分;在建工程项目主要对交货检验、混凝土质量抽测情况、试块留置和养护情况以及实体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共发现问题51条,回弹抽检构件33个,其中不合格构件3个,对3个不合格部位取芯验证后满足设计要求。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工程项目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但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管理、生产及试验室条件等环节仍存在问题,对最新文件要求的落实上需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

1.技术人员管理:部分企业资质人员档案建立不完善,如未建立“一人一档”、未存档试验室主任任命文件、缺少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等。

2.原材料管理:原材料存放不规范,如砂、石未按照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且无信息标识,粉料仓无信息标识等。

3.原材料检测:部分原材料进厂检验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如缺少主要仪器设备信息;检验原始记录存在涂抹修改;检验样品缺少标识或标识不规范;水泥胶砂养护条件不满足规范要求;未按照标准配备原材料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个别仪器设备损坏未及时更换;无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台账。

4.配合比管理:配合比设计原始记录中试验过程记录不完整,如:缺少压力泌水率、含气量、限制膨胀率、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试验信息。

5.混凝土出厂管理:部分出厂试块标识不规范,如标识模糊不易识别,无唯一性流水号;交货检验资料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留档,如举牌拍照内容不符合要求、记录表签字不规范。

6.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个别楼板、薄壁结构的掺和料掺量超过规定要求。

7.绿色搅拌站建设:生产主楼、料仓未进行全封闭;骨料仓存在漏水情况,局部地面积水。

(二)在建工程项目

1.交货检验:个别项目未作混凝土强度交货检验;交货检验举牌拍照不规范,如举牌照片未包含试验内容、交货单、试块标识等内容,举牌未标明施工单位和企业名称及双方参与人员姓名;交货检验举牌参与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交货检验记录表人员签字不规范,如部分记录表签字为复印件、交货检验现场未及时签字等。

2.混凝土质量抽测:部分项目未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落实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测和氯离子含量抽测。

3.试块管理:部分项目混凝土试件台账建立不完善,如未记录浇筑方量、试块制作组数、试块类型等信息;个别同条件试块未放置于相应部位旁;试块制作模具破旧未进行维护更换;试块未及时进行标识;个别部位缺少标准养护试块。

4.养护条件:大部分项目现场混凝土试块的标准养护条件不满足要求,如现场未配备养护室或养护箱、养护设备未经计量校准或检定、养护能力无法满足现场需求等。

三、处理意见

(一)对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督促改正通知书》要求,举一反三,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复核后进行反馈。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予以动态记分,其中楼板或薄壳构件的预拌混凝土的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范围的问题,对相应楼板或薄壳构件,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全面检查是否存在开裂并按规定处理。

(三)在建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中,对存在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的情况,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部位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按检验批进行检测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未作混凝土强度交货检验的问题,对相应批次混凝土,应按规定对主要受力构件强度进行抽测后做进一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应加强《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等文件的宣贯学习,落实混凝土质量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和实体结构质量。

(二)强化混凝土质量管理,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和混凝土质量抽测,并按照规定做好举牌拍照及工程资料收集存档。同时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完善现场试块标准养护条件,确保受检试件真实、规范。

(三)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需加强最新文件的宣贯落实,定期组织学习指导,加大混凝土质量抽查力度,特别是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生产过程控制及实体浇筑养护等环节,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2407/t20240717_19529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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