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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六)《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珠政令〔2016〕113号);

(七)《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号)。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文件的制定说明

1.必要性。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目前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进而导致产权不清晰,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产生问题原因的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制定《办法》。

2.可行性。《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经过征求各区(功能区)、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意见,征集企业代表、社会公众意见,符合实际,获得各区(功能区)、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3.合法性。《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已出台政策的广州、深圳和中山等地市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原市住规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设5章24条,主要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及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对市、区两级工作分工作出了清晰划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明确了规划要求、详细规划编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规划条件核实、同步交付使用。

(三)第三章移交和接收。明确了移交接收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测绘面积为准;明确了移交过程所涉税费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明确了产权归各区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具体职能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台账登记、产权接收、使用管理等工作;明确了应建未建或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各相关单位形成联动监管,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第四章使用和管理。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使用要求、委托管理和监督考核等事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各区可参照《办法》制定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规定;明确了《办法》有效期。

(六)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明确了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和归口管理单位;在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类别中增加了养老服务设施;明确了产权归属政府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为移交内容,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纳入移交范畴。

六、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

七、有利举措

《办法》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共同监管。有效化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等问题。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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