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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有效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持政策延续性,现将延长《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有效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评估,2022年9月8日印发的《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宁建改办〔2022〕14号)需继续施行,其有效期继续延长2年,至2026年9月8日。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宁建改办〔2022〕14号)进行局部修改,删除第(七)款,将第(八)款第一句修改为“对建筑面积500m²(不含)以下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删除《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实施方案(2.0)版》(宁建改办〔2023〕5号)第(二)4款。

三、在继续施行期间,上述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附件: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持政策延续性,现将延长《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有效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评估,2022年9月8日印发的《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宁建改办〔2022〕14号)需继续施行,其有效期继续延长2年,至2026年9月8日。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版)》(宁建改办〔2022〕14号)进行局部修改,删除第(七)款,将第(八)款第一句修改为“对建筑面积500m²(不含)以下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删除《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实施方案(2.0)版》(宁建改办〔2023〕5号)第(二)4款。

三、在继续施行期间,上述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原文地址: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409/t20240912_4763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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