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和名录库的通知
宁建法〔2019〕16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宁德市审改办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宁审改办〔2017〕21号)、《宁德市工商局、宁德市审改办关于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工商综〔2018〕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双随机工作开展情况,对“两单两库一细则”做动态调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科室(单位) 要高度重视“双随机”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市场主体名录库和人员名录库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
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宁德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文〔2016〕18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6〕38号)、《宁德市审改办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宁审改办〔2017〕21号)和《宁德市工商局、宁德市审改办关于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工商综〔2018〕7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省住建厅已经建立“双随机”检查系统等系统的,按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执行,名录库可直接在省住建厅系统中直接抽取。
第五条 将辖区内市场主体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事项清单业务类别编入名录库,通过随机数生成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以及事项清单,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因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建立统一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通过随机数生成的方式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检查人员。对一些综合性或专业性不强的抽查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局执法人员名录库(通用)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随机抽取递补人员,并在抽取记录单记录。
第八条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数量的5%,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业务科室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检查事项特点、专业繁杂程度对抽查数量、频次作出适当调整,报法规科汇总后公布。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各业务科室要及时填写抽取记录单(需有抽取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签字)。抽取记录单和随机数生成结果要一并保存,做到随机抽取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同时将整套材料归档。
第十条 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有关业务科室可先随机选择辖区,在选中的辖区中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因辖区内市场主体少或上级相关业务处室对各项工作有特别要求,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要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逐项制定检查表格,实行一张表格管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每次抽查要做好检查表格的填写,要请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阅核、签章。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已经建立全省统一监管系统的,将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做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审指标之一,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罪不移、以罚代刑。
第十三条 要做好与信用监管的联动。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办等部门《“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实施部门间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加大违法企业失信成本,推进形成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省住建厅或市政府制定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或抽查办法的,按省厅或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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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1909/t20190912_11351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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