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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前置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宁政﹝2018﹞17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将调整后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清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法规科汇总报送市审改办审核。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责任科室(单位)要配合物价部门,清理整顿各类中介服务收费项目,除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加强后续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配合工商部门梳理中介机构诚信记录等服务信息并对外公开,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促进审批中介服务更加规范。

附件:1、前置审批事项清单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联系人:林晓靓,联系电话:2998156 )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fgwj/201811/t20181116_8890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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