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建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助力城市更新,现将《佛山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9日
佛山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工作指引(试行)
为优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下称“消防审验”)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助力城市更新,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制定本工作指引,优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验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
(一)已完成规划、施工质量、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民用建筑;
(二)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民用建筑,且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合规建筑。
第二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作为其他用途(业态)使用(非证载登记功能)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消防等设计规范。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作为其他用途(业态)使用:
(一)既有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者互换的:
1.商业、商务和娱乐康体等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包括:零售、网吧、餐饮、旅业、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和其他服务设施场所(如月子中心,眼科、口腔、体检、美容等医疗机构,理发美容店)等;
2.利用以下建筑设置托育机构、残疾人疗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1)商业、商务用地中的建筑局部用房(裙房或非超高层建筑主体),(2)经现用途(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公共服务用房;
3.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调整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机构;
4.利用商业、商务用地中的建筑局部用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基层医疗卫生设施;
5.工业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内部增加为厂区专属配套的零售等生活服务设施;
(二)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按照“平战结合”政策,人民防空早期地坑道工程调整为仓库(除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甲、乙、丙1类外);
(四)轨道交通及交通枢纽预留空间,经现用途(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局部用于商业、办公等配套功能设施;
(五)其他按现行法规、条例属于允许调整功能的情况。
上述情形拟开展的项目符合《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5版)规定的,按豁免政策执行;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不需要缴交土地价款或土地收益的前提下,改造实施单位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验业务时,遇到难以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判断时,可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第四条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属地镇(街道)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公示工作,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或相邻权矛盾,区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实施方案公示期间完成相关土地价款或土地收益情况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条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第六条 本工作指引未规定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更新工作指引内容。
第七条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工作指引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txgg/content/post_6958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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