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更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6〕第10号)
案件名称 | 襄阳市冬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案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6〕第10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襄阳市冬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91420600760679642L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冯* |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高新建发中心在物业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襄阳市冬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高新区“牡丹公寓”和“鑫鼎花苑”小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未设立公示栏及未公示物业信息的行为,涉嫌违规。高新建发中心于6月17日对该公司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限三日内进行整改,2025年11月3日组织“回头看”时发现该公司在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中物业管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及管理收费标准、设施维保单位等核心内容仍未整改到位。襄阳市冬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处1万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3/t20260312_39721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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