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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代租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租赁方”)和乙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双方自愿签订,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设备租赁代租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租范围

1.1 甲方将其拥有的建筑设备租赁给乙方,用于乙方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

1.2 代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吊篮、塔吊、升降机等建筑施工所需设备。

二、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2.2 若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延期手续。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按照租赁设备的种类、数量和租赁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双方达成一致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2 租金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可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四、设备使用和维护

4.1 乙方在使用租赁设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操作,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2 乙方应对租赁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未按要求维护造成的损坏费用。

五、设备归还

5.1 租赁期满或双方解除协议后,乙方应按时将租赁设备归还给甲方,并保证设备完好无损。

5.2 若乙方未能按时归还租赁设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6.1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可免除责任。

七、协议解除

7.1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7.2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严重影响协议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8.2 本协议签订地为(地点),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上为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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