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井防火规范
天井是建筑物内设置的采光、通风和排烟的竖向空间,在发生火灾时,天井可作为消防人员的救援通道和灭火作业的辅助空间。因此,为了确保天井在火灾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防火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内的天井。
术语定义
天井:建筑物内设置的采光、通风和排烟的竖向空间,其四面均为围护结构。
防火分区:建筑物内被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划分成的若干独立的防火区域。
排烟口:设置在建筑物顶部的开口,用于火灾时排出烟气。
防火门:具有隔火和阻止火势蔓延功能的门。
防火卷帘:具有隔火和阻止火势蔓延功能的卷帘。
防火要求
1. 天井围护结构
天井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天井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
天井围护结构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2. 天井开口
天井开口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并与排烟口相连。
天井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物底层面积的5%。
天井开口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 天井排烟
天井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量应满足火灾时排烟的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天井排烟口应设置防风设施,以防止风力影响排烟效果。
4. 天井照明
天井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以确保在火灾时明亮的照明。
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备用电源,
5. 其他要求
天井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天井内不得设置人员密集场所。
天井顶部不得设置可燃烧的结构或材料。
天井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防火功能的有效性。
设计要求
1. 天井尺寸
天井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长度不应小于5米。
天井的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物底层面积的5%。
2. 天井位置
天井应设置在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的必经之路上。
天井不得设置在有爆炸危险或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附近。
3. 天井构造
天井围护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砖墙或其他不燃或难燃材料。
天井围护结构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天井排烟口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并与机械排烟系统相连。
4. 天井排烟
天井排烟系统应采用机械排烟,其排烟量应满足火灾时排烟的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天井排烟口应设置防风设施,以防止风力影响排烟效果。
验收标准
天井防火规范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规范》(GB 50016)进行。
天井防火规范的验收应由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天井防火规范的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天井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
天井开口的面积和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的情况。
天井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和设置备用电源的情况。
天井照明的设置情况。
天井其他防火要求的落实情况。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