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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总要求,科学划定海绵城市指标管控边界,提高城市建设的效益和质量,市住建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西安市实际,起草了《西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开发区)、有关企业和专家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xashmcsjs@163.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电话请反馈至029-89661311。

三、信函请邮寄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处(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住建大厦A座1315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4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

西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省、市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精神,我市印发了《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市综建办发〔2021〕1号)等文件,明确了在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刚性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要求和程序。为因地制宜、科学规范的推进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提高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一、管控指标豁免原则

将受特殊地质条件、特殊建设载体影响,或因涉密、涉军、应急抢险等特殊性质制约,导致落实海绵管控指标难度较大、工期变长、成本过高的项目纳入豁免清单,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不影响项目基本使用功能和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落实海绵城市理念。

二、管控指标豁免项目管理

(一)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在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验收报告等文件中无需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章),由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对指标豁免情况进行说明,并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

(二)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依据海绵城市相关规划,严格落实管控指标以及相关要求。如清单外特殊项目确不具备实施海绵设施条件的,由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核定意见后,可准予取消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

(三)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因特殊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确不能完全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由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可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

(四)本清单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后续根据建设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三、管控指标豁免项目清单

(一)工业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

2.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的建设工程;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储存建设工程。

(二)仓储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仓储建设工程;

2.粮食储备等需要防潮防水的仓储建设工程。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1.传染病专科医院医疗区、医疗垃圾处置区等建设工程;

2.加油、加气、充电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建设工程及化工液体站点类工程;

3.室内交通车站广场、站台;

4.机械类停车设施。

(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1.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场)、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2.地下独立构筑物;

3.地下初雨及雨水调蓄池建设项目;

4.不涉及绿地、人行道建设改造的单一管线工程;

5.城市广告,城市家具,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等市容项目;

6.无室外绿化的变电站(所)、给排水厂站、再生水厂站建设工程;

7.在历史填埋场地、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的场地实施的建设项目;

8.杆、塔工程;

9.不涉及地面改造的地下室工程;

10.弃土借土,扬尘治理等环境保护项目;

11.专用供电项目。

(五)市政路桥建设项目

1.道路红线范围内无侧分带、绿化带、人行道且道路红线外无公共绿地的市政建设项目;

2.地下连廊、通道工程;

3.独立人行天桥工程;

4.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5.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6.城市道路维护工程;

7.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包括轨道区间及站点的地下工程);

8.轨道交通工程站点地上出入口工程(不含道路、绿化建设)。

(六)水利建设项目

1.河道内水利工程(水库大坝、水闸、橡胶坝工程);

2.河道清淤工程;

3.渠道建设工程、原水管线工程、坝体工程。

(七)其他工程

1.军事设施、军民融合等保密工程;

2.应急抢险救灾建设工程;

4.灯光工程,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工程;

6.文化、文物建筑修复、保护类工程(不含保护范围新建、扩建工程);

7.不涉及室外附属的建筑改扩建、加装电梯、装修装饰工程;

8.临时用地及设施工程;

9.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0.经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Ⅲ级或IV级地区)等区域,确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或海绵城市措施影响项目基本使用功能的项目;

11.其他经专家论证后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的项目。

 

原文地址:https://zjj.xa.gov.cn/zw/zfxxgkml/zdjcygk/1823620400653893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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