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漳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函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4-10-25 09:28:38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22年11月,市住建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建城〔2022〕75号),其中就污泥处置有如下要求:“严格管控市外污泥跨区域运往我市处理处置,各相关处置单位未经生态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接纳外地市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取得相关污泥处理处置资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在批复职能范围内开展污泥处置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以上要求停止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4-10-17/1708477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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