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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通知》贯彻落实,现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亮点等事项进行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降耗、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一项具体举措,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要求“对现有建筑物和城市照明系统进行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于伟国省长在全省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实施公共建筑和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到2020年路灯节能改造10万盏,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

近五年来,全省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约50万平方米,完成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约4万盏,我省现有公共建筑面积还有约3亿平方米,年度总用电量约240亿度电;城市公共照明数量约90万盏,总装灯功率约14.47亿千瓦,年度总用电量约5.37亿度电;按改造节能率20%测算,年可节约50亿度电,节能降耗效益显著。推进我省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还有利于带动我省LED照明、空调、门窗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产业和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新供给新动力。

为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我省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5月16日印发《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74 号)。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目标。我市节能改造指标:“到2020年,我市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万平方米、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5000盏。”。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亮点

《通知》主要围绕落实上级部署,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现节能改造目标,按照“示范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2016年率先启动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高校、医院和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建筑以及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示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目标和有关要求,到2020年,我市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万平方米、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5000盏。

分七大点提出我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七条措施的通知》的改造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1、明确改造重点。一是公共建筑重点改造达不到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机构建筑和20000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主要改造空调系统、热水系统、照明系统和外窗。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是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教、文、卫、体等)和团体组织(工、青、妇等)。二是城市公共照明重点改造光源、灯罩和控制系统,加快推广LED照明产品,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和能效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加快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具体措施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局关于福建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57号)相关要求执行。高压钠灯能效国家标准主要是指《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

2、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在我国也得到广泛应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其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还可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为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通知》明确公共机构建筑、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一般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社会投资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3、优选节能服务公司。在我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具有较强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工程技术实力和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公共机构建筑、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按服务类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鼓励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依法确定节能服务公司。鼓励物业公司参与节能改造项目,分享节能效益。

4、规范节能改造合同。节能改造合同应明确现有用能设备设施清单、改造内容、实施方案,约定能耗基准值、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合同期限、节能量认定规则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公布了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年以来公布了两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备案名单,用能单位可从上述目录或名单中选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公共照明管理机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费用的列支渠道。在项目资产处置方面,能源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

6、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一是加大财政支持。我市市级财政仅负责对宁德市本级政府机关、宁德市属医院和以宁德市为主管理的高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公共建筑节能补助政策。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标准为:对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的其他公共建筑,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所需补助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财政承担。补助对象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的投资主体。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可按《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及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得再申请该奖励资金。二是加强金融支持。主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等绿色信贷服务,加大对节能服务公司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7、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卫计委、国资委、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电力公司等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分目标任务,落实改造项目。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zcjd/201607/t20160728_8743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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