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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建房〔2019〕15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梯号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建设者应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者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及具有明确结论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

第十一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对增设电梯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建设者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查申请报告;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五)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六)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

(七)原住宅建筑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设计的增设电梯方案(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效果图等);

(八)日照分析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审核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增设电梯的审查意见后,建设者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增设电梯的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后,由建设者向所在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不得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如确需改变原住宅的上述消防设计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增设电梯通至地下室的,电梯必须设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区外。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建设者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电梯加装工程,在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应依法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三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第二十四条 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tzgg/201907/t20190702_1092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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